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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残障基金怎么缴纳,北京小规模企业残疾人保障金怎么交法谢谢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13 15:17:37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1,北京小规模企业残疾人保障金怎么交法谢谢

企业用工不足百分之一点五的(就是一百人规模的企业里低于两个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元)=(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用人单位已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各省市均有具体的规定,如有的企业是按照企业平均人数*1.5%*上年省职工平均工资。 每个地区鼓励企业招聘残疾人的政策都有不同,你可以去咨询下当地的残联部门。其实企业能够录用残疾人,可以有很多优惠政策可享呢。而且做一份爱心事业,为残疾人能够提供就业机会啊。 如果你想了解企业在聘用残疾人方面有何优惠政策,建议你去残疾人就业促进网的企业之窗栏目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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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微企业如何交残疾人基金

2015年至2017年就不用交了;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单位上年度末职工总人数×1.5%-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100%)

小微企业如何交残疾人基金

3,小企业会计准则下残保金和水利基金怎么计提

可以计提入营业税金及附加。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小企业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既然排污费都记入残保金和水利基金应该都可以计提进去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XXX --xxx
1、小企业会计准则下残保金的计提公式是: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上海市为1.6%)-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2、小企业会计准则下水利基金的计提公式是: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可以计提入营业税金及附加。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小企业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既然排污费都记入残保金和水利基金应该都可以计提进去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x 残保金、水利基金在会计制度下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在会计准则下 残保金计入管理费用,水利基金在营业外支出核算
在2013年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下,残保金应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如果按小企业会计制度可以计提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小企业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  既然排污费都记入残保金和水利基金应该都可以计提进去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残疾人保障金  如果按一般企业会计制度下残保金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不需计提,发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在2013年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下,残保金应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平时不需计提,在实际缴纳时做为管理税金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可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管理税金二级科目,再在管理税金科目下根据税费种类设置三级科目核算。  如果按一般企业会计制度下残保金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不需计提,发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小企业会计准则下残保金和水利基金怎么计提

4,残疾人保障基金如何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服务指南一、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二)《残疾人就业条例》 (三)《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115号政府令) (四)《青岛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 (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由地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0号) (六)《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青残联教就字〔2004〕150号) 二、工作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含外资、港、澳、台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下简称用人单位)。 三、缴纳标准 用人单位须按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少安置一名残疾人,按青岛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一人的单位,按实际差额比例征收。计算公式: 应缴纳保障金=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单位上年度末实际在职职工人数×1.5%-单位上年末在职残疾职工人数) 四、年度审核 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年审时间。核定用人单位应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或应缴保障金数额。 企业单位每年3月底前到当地地税分局征收厅领取《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年报表》、《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及相关资料。4月底前,到当地地税分局征收厅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表。 中央、省及外地驻青和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保障金由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征缴。单位须在每年3月底前到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领取《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年报表》、《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及相关资料,4月底前将报表送交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应安置残疾人人数或缴纳保障金数额。 各区、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保障金由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缴。单位须在每年3月底前到各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年报表》、《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及相关资料,4月底前将报表送交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应安置残疾人人数或缴纳保障金数额。 五、保障金征收 6月1日--9月30日前为保障金征收时间。保障金按年度征收,限期缴纳。 企业单位可在缴纳税款的同时缴纳保障金。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到指定银行缴纳。 六、保障金减免 下列情况,单位可提出减免保障金申请: 1.当年度新建或新开业单位; 2.已经破产或已进入法定破产程序单位; 3.经市企业改革和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或区、(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关闭企业、停产整顿企业、政府救助困难企业等单位;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亏损的单位。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条件的其他单位。 七、对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单位的处理 对当年未缴纳保障金的单位,从10月1日起,按日收取5‰的滞纳金。 对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委托本级残疾人联合会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做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委托的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指南凡符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的《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及市政府公布的《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可申请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称保障金)。 申请的条件(一)申请缓缴保障金1.由所属市和区、县级市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扶持、解困对象的;2.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经本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定其确实存在困难的。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二)申请减缴保障金1.由本级政府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并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的50%。;2.连续亏损达2年,且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当安排残疾人数的50%。保障金减缴数额不得大于应缴数额的50%。(三)申请免缴保障金1.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破产申请的;2.已办理歇业手续的。提交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即退回,复印件须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一)《申请表》及书面申请报告;(二)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三)上年度市统计局《劳动情况表》I 102—1表;若无,则提交上年度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劳动保障年审综合情况表》及1月、6月、12月《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核定单》或会计凭证帐册内的工资发放表;(四)近两年度经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全套)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全套)及申请时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五)提交与申请类别相符的资料。1.缓缴:本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的文件。2.减缴:本级政府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的文件。3.免缴:法院已立案受理破产申请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等有关的文件。

5,急请问小规模企业残疾人基金怎么核算缴纳

1小规模企业残疾人基金按单位所在市职工平均工资算。哈尔滨的公式是这样的:应缴纳保障金=(本单位上年度12月在职职工总人数*1.5%-在岗残疾人数)*本市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2、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我单位为新成立企业还不到半年,没有上一年度的数据阿,该怎么办??按单位所在市职工平均工资算,哈尔滨的公式是这样的:应缴纳保障金=(本单位上年度12月在职职工总人数*1.5%-在岗残疾人数)*本市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你说的那种情况可以打电话到地税问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名盲人按两名残疾人计算)。但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全市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一定比例以上的,超过比例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基数。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按国家残疾人保障法要求,每个企业都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有的地方为职工总人数的1.5%)没有达到 比例的就需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一般按未达到规定安置比例的人数*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100%缴纳(各地具体规定有差别)。 建议:具体征收标准向当地的征收机关咨询。 一般是每年交一次,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残疾人保障基金 贷:其他应交款——残疾人保障基金 缴纳时: 借:其他应交款——残疾人保障基金 贷:银行存款
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就企业缴纳残疾人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借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 三、企业逾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第一条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或区、县协调委员会)是本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下设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 第三条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分散安排的对象。 第四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名盲人按两名残疾人计算)。但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第五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全市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一定比例以上的,超过比例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基数。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 单位必须在每年2月底前,填写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劳动情况表和残疾职工情况表,并报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 在职职工劳动情况表由上海市统计局监制。 残疾职工情况表由市协调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七条 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残疾职工情况表和在职职工劳动情况表之日起30日内,对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证明。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当向该单位出具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证明;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向该单位出具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第八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时间为每年5月。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发给的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证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免予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九条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但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可以在每年6月向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请返回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有人数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当在接到单位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按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有人数比例返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解入市协调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帐户,并委托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统一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征缴和管理办法,由市协调委员会制定。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励; (二)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费用的补贴; (三)扶持残疾人个体开业的借款(有偿使用)或者补贴; (四)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备、设施费用的补贴; (五)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的补贴; (六)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比例,由市协调委员会确定。 第十二条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根据超比例的人数,每年的9月由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报市协调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全市平均的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标准的一定比例,由市协调委员会确定。 第十三条 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可以由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推荐录用,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招收录用并按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取缴纳,对逾期缴纳的单位,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乡、镇、村办企业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标准和使用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决定自1994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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