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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否列支劳动保护费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7-25 14:46:12 编辑:数码大全 手机版

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否列支劳动保护费

企业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费用,可以列支到劳动保护费里面,不过明细一定要注明是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应该能吧,不确定。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否列支劳动保护费

2,17岁是不是童工使用童工有哪些处罚

不是。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用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住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十七岁不属于童工了。法律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17岁是不是童工使用童工有哪些处罚

3,收童工犯法吗

犯法。 我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收童工犯法吗

4,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1、劳动者有了解生产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职业危害的权利。  用人单位有义务将劳动者生产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职业病的危害因素如实、全面地告知劳动者。  2、劳动者有权了解和掌握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并对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用人单位有义务将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告知劳动者。  3、劳动者有对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对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4、劳动者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进行紧急避险的权利。即可以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劳动者有依法获得工伤社会保险的权利。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和依法为劳动者输工伤保险的事项;不得含有免除或者减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而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内容。  6、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有依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
劳动者享受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基本权利】 ●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主要义务】  1.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希望能帮到你!!

5,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将列为竞业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将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列为竞业限制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竞业限制针对的是离职人员。竞业限制针对员工的限制为离职2年以内。单位对竞业限制人员在离职后必须补偿,而不是在职期间支付保密费。竞业限制以单位支付补偿金为生效条件,补偿金不明的,双方可协商,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
用人单位可以将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列为竟业限制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以下人员可列为竞业限制人员: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用人单位可以将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列为竟业限制人员
你好。 一、“保密协议”是职工到用人单位后因为职位特殊而签订的合理协议。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6,职业病鉴定为伤残柒级民事赔偿项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就是你讲的鉴定前费用)。  第五十条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一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三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二、职业病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因患职业病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  (三)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四)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普及型辅助器具标准支付;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生活护理补助费:经评残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鉴定为十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当于6个月至2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伤残津贴:经鉴定为四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工资75%至90%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九)死亡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十)丧葬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对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抚恤金:对其配偶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  (十二)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本条例施行后,国家对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作出调整时,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劳动者从事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保证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劳动者一次性赔偿。  第四十五条 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十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四、一旦鉴定为职业病,应向企业提出工伤保险费用和赔偿,或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赔偿要求。
我不会~~~但还是要微笑~~~:)

7,职业病公司怎么补偿

职业病的赔偿标准:1. 医疗费:因患职业病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2. 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3. 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4.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普及型辅助器具标准支付;5. 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6. 生活护理补助费:经评残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7.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鉴定为十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当于6个月至2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8. 伤残津贴:经鉴定为四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工资75%至90%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9. 死亡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10. 丧葬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11. 供养亲属抚恤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对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抚恤金:对其配偶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12. 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职业病赔偿的相关法律:1.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劳动者一次性赔偿。2. 第四十五条: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3. 职业病的分类和防治有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分类目录规定,劳动者得职业病,由疾控中心进行诊断确定,而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赔付。4.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参考资料第一文库网.第一文库网[引用时间2018-1-13]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就是你讲的鉴定前费用)。 第五十条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一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三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二、职业病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因患职业病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 (三)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四)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普及型辅助器具标准支付;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生活护理补助费:经评残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鉴定为十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当于6个月至2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伤残津贴:经鉴定为四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工资75%至90%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九)死亡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十)丧葬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对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抚恤金:对其配偶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 (十二)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本条例施行后,国家对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作出调整时,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劳动者从事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保证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劳动者一次性赔偿。 第四十五条 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十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四、一旦鉴定为职业病,应向企业提出工伤保险费用和赔偿,或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赔偿要求。
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第四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四十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四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确诊为职业病的。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第四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自治区,由用人单位承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四条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并按照规定上报。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  第四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自治区。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相关的专家库中选取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  省,应当调离原岗位。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一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回避。  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需要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康复和定期检查,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的专家库,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三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  需要职业病诊疗机构确诊,如果确属职业病可以享受补偿,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三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文章TAG: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使用有毒有毒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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