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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研究,单选单项对比企业竞争优劣势时可采用的方法 A指标比较法 B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7-21 16:02:17 编辑:教育管理 手机版

1,单选单项对比企业竞争优劣势时可采用的方法 A指标比较法 B

单项对比企业竞争优劣势时可采用的方法(C.层次分析法)。
我。。知。。道加。。我。。私。。聊

单选单项对比企业竞争优劣势时可采用的方法 A指标比较法 B

2,比较法研究的介绍

《比较法研究》1(双月刊)由中国政法大学主办,比较法研究所编辑出版,创刊于1987年1月(季刊),1993年起公开出版发行。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逢单月月末出版。16开本,正文160个页码。《比较法研究》2系纯学术性刊物,旨在促进我国比较法学基本理论、方法的探讨和发展,及时深入地反映国内外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发展的最新动态及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建立国内外法学界与法律工作者之间的思想沟通和学术对话,为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具有启发性和可行性的借鉴和思路。

比较法研究的介绍

3,在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中比较法的运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对的吗

在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中,比较法的运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答案:正确
没有一种方法是叫做比较法的。任何研究都是在比较中进行。

在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中比较法的运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对的吗

4,比较法研究的主要方法

一、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法国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结合几乎涉及世界绝大多数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论述了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的方法。他认为,宏观比较是对属于不同法系国家的法律、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主要是指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与社会主义法系的比较。对于宏观比较的运用,主要是法哲学家和政治学家注重,运用于比较宪法和政治学方面的研究。达维认为,微观比较是指对属于同一法系的法律、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德国比较法学家莱因斯坦认为,宏观比较是关于整个法律制度的比较,微观比较是具体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比较。当然,二者是相互交错的。瑞典比较法学米凯尔·博丹认为,比较可以是双边的(即两个法律制度之间)或者是多边的(即三个以上法律制度之间)。宏观比较是在法律制度整体之间或不同法系之间;微观比较是将具体法律制度、法规放在其法律的和"非法律的背景和环境中进行考察"。匈牙利比较法学家伊·萨博从划分法律的层次的角度,认为宏观比较是把法律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比较,即为与法律理论相联系的一般的法律比较;微观比较是法律部门一级的比较和法律制度一级的比较。这种比较既可获得理论性的结论,又可体现直接的社会功能。我国一些比较法学家认为,宏观比较是指不同法系或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法律制度的比较。在此,至少有三种情况:第一,相同社会制度国家但属于不同法系或法律传统的法律之间的比较,最普遍的就是属于普通法法系国家(英、美等国)的法律与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法、德、意等国)的法律之间的比较。第二,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法律制度之间的比较。第三,在同一个国家内,由于存在着不同社会制度或者是在同一个国家内存在着不同的法系或不同的法律传统,因此同一国家内的属于不同社会制度或不同法系的法律和法律制度之间的比较,同样是宏观比较。微观比较是指对不同法律概念、规则、制度、部门法等方面的细节比较。例如,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中的合同,或者比较同属于大陆法系的法国与德国法中的"占有",或者比较英美法系的对价学说与大陆法系的"约因"概念等,均属于微观比较。二、规范比较与功能比较这主要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比较或具体法律规范的比较。规范比较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不同的国家具有相同的法律结构,即被比较的国家法律部门的划分及其法律概念、规则等具有同一性或相似性,使它们之间具有可比性。二是被比较的法律制度、规则在不同的国家中具有相同的社会功能。如果被比国家的法律的社会功能相同而法律结构不同,或是法律结构相同而社会功能不同,则不具有可比性,也就不能进行规范比较。规范比较仅注重文本上的法律而忽视法律产生的社会条件及其在社会中的实际功能,往往仅从本国的法律概念、法律结构、法律制度和法律方式出发,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及其制度相比较,则会产生狭隘的民族中心主义。功能比较则突破了规范比较的局限性。功能比较解决的是社会问题,被比较的国家有相同的或相似的社会问题或需要,可以对其运用的不同的解决方式进行比较。功能比较冲破了规范比较受本国法律概念、法律结构等方面的限制,摆脱了规范比较只从本国的法律概念、法律结构和法律思维方式出发与其他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而产生的民族偏见。对于不同的法律规范但具有相同或相似功能时,可对相应部分进行功能比较。当代德国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和克茨深刻地指出,全部比较法的方法论的原则是功能性原则,由此产生诸如对被比较法律的选择、探讨范围、比较法律体系的构成等方法论的规则。他们认为,任何在比较法研究中作为起点的问题都必须从纯粹功能角度出发。荷兰比较法学家科基尼·亚特里道否定了纯粹功能主义观点。他引证了法国法学家罗兹马林提出的应当把规范比较与功能比较相结合的观点,认为纯粹的结构(即规范)主义会导致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纯粹的功能主义忘记了法律制度涉及调整日常生活,只有把二者结合起来才能克服各自的局限性。规范比较与功能比较之间是相互协调和相互补充的关系,不可偏重于哪一方面。不同国家的法律及其法律制度之间的比较,可以依据法律概念、法律结构等方面的不同,或者依据所要由法律解决的社会问题和社会需要的不同,分别运用以法律规范为中心的规范比较或者以社会问题为中心的功能比较进行研究。三、文化比较我国一些比较法学家认为,文化比较方法是指在对法律的理解上,把法律视为一种文化现象。从文化的角度理解,法律不仅是一种解决社会问题或满足社会需要的工具,也是表达或传递意义---人们对世界、社会、秩序、正义等问题的看法、态度、情感、信仰、理想---的符号。一些外国的文化比较方法论者认为,比较法就是法律文化的比较。德国比较法学家伯·格罗斯菲尔德认为,法律即文化或文化即法律。他把比较法看作是各种法律文化的对比。比利时法学家霍克和沃林顿等人提出,以"作为文化的法"的比较法新范式,取代传统的"作为规则的法"的比较法范式。美国比较法学家库里兰认为,要对某一法律体系进行有效考察,必须置身于塑造这种法律体系的历史――文化背景中,理解并说明该法律体系的文化精神。她提出了"文化介入"方法认识和理解法律文化。弗里德曼认为,法律文化自身被理解为法律发展中的一个原因性因素,文化决定了法律和法律思维的发展文化。文化是研究法律和比较法研究的一个重要因素,不同的文化对于不同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变化具有一定影响。但是,在法律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文化并不是惟一的终极的决定的影响因素。因此,我们进行比较法的研究,在运用文化比较方法时,一方面,我们必须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正确认识法律、文化等上层建筑组成部分之间,以及它们与社会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要重视西方学者关于法律文化方面的论述,引进和借鉴各种比较研究的方法论。四、静态比较与动态比较综合一些中外比较法学家的观点认为,从概念上理解静态比较研究是指对法律条文的研究,静态地观察法律制度,即在横断面上、在特定时间点上研究它们。动态比较研究是指,除研究法律条文外,还包括对法律的产生、本质、发展、功能、形式,以至法律的制定和实行等问题的研究。当然,有的西方法学家对上述概念也有不同理解。意大利比较法学家萨科在20世纪末提出了"法律共振峰"理论,并声称是对比较法的动态研究。他认为,动态研究是基于对特定法律制度运行中的各种成分的实际观察,而静态研究则是基于分析推理的教条主义方法,它仅提供抽象定义。按照萨科的理论,在同一个法律问题上不是只有一个规则,而是包括宪法规则、立法机关的规则、法官的规则和阐释法理的法学家的规则。他把包含着不同法律规则的制定法规则、判例法、法学家的学理解释等法律表现形式,以及立法者、法学家、法官为了对规则进行抽象地阐释和论证而提出的非行为规则的各种成分等,均包括在"法律共振峰"的范围。他认为,这种动态研究分析影响法律的各种成分的变化,与静态比较研究相对立。萨科的"法律共振峰"学说有其局限性。例如,它强调法官判决即判例法和法学家的阐释作用,将其作为法的渊源,而中国不实行判例法制度;它强调法官个人在创制和发展法律方面的作用,强调法官的司法独立性,而中国是由宪法和相应的法律规定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本质上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因此,萨科的"法律共振峰"理论不适宜中国比较法学家运用而进行动态比较研究。我们应当把静态比较和动态比较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之相互配合而不是对立,进行比较法研究。

5,将历史比较法用在研究汉语的历史变化方面主要有什么具体体现 搜

符合客观实际,生动再现和解释汉语的发展过程,民族统一
“历史比较法”就是通过两种或几种方言或亲属语言的差别来探索语言发展规律的方法。 从符号的任意性出发,必须要区分语言的共时研究和历时研究。探讨语言的状态(共时态)和演化的阶段(历时态)是区分的关键。历史体现了个别成分在时间中的演化,历史产生形式,系统使用这些形式。研究的重点是形式在系统中的作用,无需解释其历史的变化或产生的原因,因为这种解释仅说明语言成分的变化,而不能说明语言系统。语言学从结构上进行解释,说明形式及其组合规则。

6,论证方法

演绎法 一种论证的方法。特征是从一般到个别,也就是从一般的原理为前提去论证个别事物,从而推导出一个新的结论。所谓“一般的原理”,包括古今中外经典著作的原理,举世公认的科学原理和定义,还有各种流传较广的名言警句等。 比较法】 确定对象之间相似点与相异点的思维方法。 比较法是科学研究中的基本理论方法之一。是进行科学分类的基本前提。客观事物相互区别、又相 互联系:既有相似处,又有相异点。通过比较,既可以具体地了解事物之间的相似,又可以具体地了解事物之间的相异,为进一步分类提供客观依据。 类比是将一类事物的某些相同方面进行比较,以另一事物的正确或谬误证明这一事物的正确或谬误。这是运用类比推理形式进行论证的一种方法. 例证法是列举确凿、充分、有代表性的事例证明论点的方法。因为“事实胜于雄辩”,所以举出确凿典型的事实来证明论点,能增强文章的说服力。 分析例证法的作用,首先明确作者列举了一个什么典型事例,是为了证明什么,然后再把握例证法的作用——增强文章说服力。

7,请问组织行为学中群体行为的模型具体有哪些

研究方法  传统组织行为学家关心的是组织理论内部的逻辑一致性,即设法保证得出的结论是从一系列数据中合乎逻辑地推衍出来,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数据来自于实验室实验,而不是来自现实的组织及其行为。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末,这种实验室研究方法在组织行为研究中颇为盛行。但到了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组织行为学以实验室实验为基础的传统方法论体系受到质疑和挑战,人们认为这种方法得出的结论并不适合现实的组织,理论脱离实际。由此引发了组织行为学研究方法转向外部有用性的体系。这种以现实有效性为基础的研究方法面向现实的组织,强调研究的现实意义,发展一种直接与现实组织相联系的概念模型和研究方法。具体研究方法除了实验室实验或现场实验等传统方法外,包括经验总结法、观察法、测验法、研究者与实践者相互参与的准实验方法、案例比较法、现场研究法等。  1.经验总结法 。这是研究者根据实际工作者的经验,用组织行为学的理论和知识,进行归纳、总结的一种研究方法。优秀企业家和管理者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他们的管理经验在媒体发表后产生很大的社会影响,但由于他们可能缺乏管理理论包括组织行为学的知识,其经验有一定的局限性,有时缺乏普遍意义和推广价值。这就需要组织行为学家与他们合作,开展咨询活动,从理论上提高他们的经验,使之科学化,总结后再加以推广。  2.实验法 。这是研究者有目的地在严格控制的环境中或创造一定条件的环境中,诱发被试者产生某种心理现象或行为,以研究人的心理活动规律和行为规律的一种方法。按实验地点的性质可分为实验室实验法和现场实验法。  3.现场研究法 。现场研究是在现有组织的环境范围之内进行的研究,通常与实际工作者合作共同完成。现场研究所用资料包括观察者记录的组织成员的行为、组织成员填写的问卷、谈话记录或录音、书面文件、各种有关产量和质量的报表等。现场研究也包括研究者出于研究目的的挂职行为。研究者以某一层次的真正管理者的身份出现,参与企业的某些实际管理过程,从而在管理一线获得机会超前识别并解决管理过程中的组织行为问题。  4.案例比较法 。案例研究是对一个组织进行的详尽分析。案例比较法是将若干案例比较后得出一般性的结论。这种方法在于认识和描述不同组织结构中的基本相同点。对这些相同点的收集和分析可以产生一些能够作为预测未来发展的工具而应用于其他类似的或可比较情景的一般结论。可见,案例比较法有其广泛的实用价值。  上述各种方法都有可能要结合使用测验法,即采用标准化的心理量表研究组织行为规律的一种方法。一般模型  组织行为学在三个层面研究一定组织中人的行为:  (1)个体水平:主要研究个性特征、知觉、价值观和态度以及能力对个体行为的影响;(2)群体水平:主要研究沟通模式、领导方式、权力和政治、群体间关系和冲突水平如何影响个体和群体行为;(3)组织水平:主要从正式组织的设计、技术和工作过程、组织文化、工作压力水平等对个体、群体和组织行为的影响。个体、群体和组织心理和行为的结果总是通过特定的外部有效性表现出来,从而显示心理和行为(自变量)与行为有效性(因变量)之间的某种因果关系。自变量有时通过中间/中介变量影响因变量。根据哈克曼(Hackman,1983)对行为有效性(performance effectiveness)的研究,如果以下三个标准得到满足,就可以说个体、群体或组织在有效地从事工作:  (1)组织的产出(产品或服务)超过那些接受、评价或使用这种产出的个体或群体所需要的最低质量或数量标准;  (2)从事目前工作的经历有助于提高组织进一步完成新工作的能力;  (3)组织中的人在本组织中工作所获得的经验,有利于他们自身的成长和满足程度的提高。  表现这种行为有效性的指标比较常见的有:  (1)效果(effectiveness);  (2)效率(efficiency);  (3)缺勤(absenteeism);  (4)离职(turnover);  (5)工作满意度(job satisfaction)。  效果和效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方向、目标正确,做正确的事;后者是指快速地实现目标,正确地做事,少走弯路。组织行为学模型就在于通过定量的数学方法揭示个体、群体或组织心理和行为及其行为有效性之间的相互关系(如相关关系或者因果关系)。  从目前国际流行的实证研究方法来看,许多变量需要通过具有一定信度和效度的量表加以测量。比方说,对于离职倾向,就可以通过下面三个陈述加以测量: 在未来的12个月内,我可能会离开这家公司。 在未来的三年内,我可能会离开这家公司。 如果能够得到多一点薪水,我就可能跳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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