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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塘韩岗农田怎么分,田畴沃野织锦绣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4-30 15:16:23 编辑:管理知识 手机版

如果没有好水源,只能全靠药当家。问题是,药当不了家。 除了好水源,池塘不能有渗漏。渗漏严重,保水保肥能力差。夏天天天要抽水保水,冬天影响冬苗越冬。如果没有水源加持,靠地下水过活出现缺氧浮头是极常见的事。2.一定要做好水草。稻虾养殖千万不要指着稻虾田的杂草过日子,一定要另外种植适合养殖的专用水草,如伊乐藻或轮叶黑藻等。

没有水草,会影响虾苗脱壳,进入高温期后,水质极易恶化,小龙虾容易缺氧浮头,发生病害,铁壳虾比例大大增加。这些都是用药解决不了的问题。3.饲料投喂要足量。虾苗下了水就看不见了,但手上的钱是看得见的。很多人养虾舍不得喂料,500斤虾苗下塘半个月,用了5包饲料。这样式的,养不出来像样的虾你能怪饲料?但很多人最喜欢干的事情就是亏本了怪饲料。

如何看待偷鱼溺亡家属向鱼塘主索赔60万法院判鱼塘主赔5万?

偷鱼溺亡家属向鱼塘主索赔60万,法院判鱼塘主赔5万。首先我并不认同偷鱼溺亡者家属狮子大张口地索赔60万,但是我赞成法院的判决,于情于理鱼塘主和村委会都应该适当做出赔偿。事情的前因后果首先对孙某偷鱼溺水,造成不幸遇难我深表同情。下面咱就事论事先说一下事情经过:2019年9月14日下午,男子孙某和妻子带了两个朋友,开车到于先生的鱼塘捕鱼。

(鱼塘主人不在,也就是未经允许偷鱼)在偷鱼过程中孙某下到鱼塘游泳,结果发生不幸,孙某溺水身亡。涉案鱼塘是2012年于先生和村委会签订荒地承包协议,承包的一块荒地。于先生将该荒地改造成鱼塘养鱼。涉案鱼塘紧挨河堤,该河堤行人及车辆可以通行。鱼塘没有设立警示标志或者护栏。孙某溺死之后,孙某的家人(父母、妻子和儿子)状告鱼塘塘主于先生和村委会,一共索赔60多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孙某未经允许到鱼塘捕鱼,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所以应当承担95%的责任。而于先生和村委会没有设立警示标志或者护栏,导致孙某顺利进入鱼塘,发生不幸,应当承担5%的责任,赔偿死者5万元。一审判决下发之后,原告和被告均不服从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3月30日,丹东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鱼塘主于先生和村委会共同赔偿孙某家属5万元。

几点疑问1.法院判决于先生和村委会没有设立警示标志或护栏,而导致孙某溺死。在这个案子中,孙某等4人进入鱼塘是为了偷鱼,是故意进入鱼塘的。即使设立警示标志或者护栏,孙某等人也会视而不见,也会偷偷钻进护栏继续进入鱼塘偷鱼。所以,孙某的溺水死亡是非法进入鱼塘,偷鱼游泳导致的,和于先生以及村委会是否设立警示标志,是否安装护栏没有直接关系。

2.孙某带领3个人非法进入别人的鱼塘偷鱼,导致溺亡,其他三个人是不是也应当负责?孙某和妻子以及2个朋友都是成年人,应当可以预见到鱼塘偷鱼以及游泳的后果,请问她们三个人制止了吗?在溺水过程中三个人施救了吗?施救措施是否得当?有无过错?孙某家人最应该起诉的是包括其妻子在内的三个人,她们三个人对孙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我没有看到法院的判决书,不明白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我看了好多朋友的回答也都认为该案适用《侵权责任法》。该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于先生的鱼塘不属于经营场所或者公共场所,他即使没有设立警示标志,没有设置护栏,在本案中也不应该承担责任。

当然出于人道主义适当赔偿也是应该的。4.真的是人死为大吗?孙某家人在上诉中,又公然称:“孙某就算是故意碰瓷而溺亡,一审判决及主审法官出于同情、怜悯和人道主义,也不应该做出5%的赔偿判决。”这就是强盗逻辑了。人死为大也不是这么个大法,这属于死有理了。不管怎么着,我死了你就得赔偿我。人和动物有区别在于人是高等动物,知荣辱,明事理。

本身偷盗就是非法行为,应当受到鄙视,应该受到谴责。现在却成了光荣的行为,成了索赔的依据,真的太搞笑了。5.鱼塘主和村委会的责任。于先生承包的是一块荒地,后来改做鱼塘。鱼塘紧邻河堤,河堤能够通车行人也可以自由行走,所以于先生应该设置警示牌或者设置护栏。村委会做为发包人,在得知于先生改变土地用途,建成鱼塘之后,应该督促承包人于先生设置警示牌或者护栏;当然于先生也可以主张由村委会设置警示牌和安全护栏,这就需要村委会和于先生按照承包合同协商解决。

没有设置警示牌和安全护栏,于先生有过错,村委会管理缺失、也没有监督也有一定过错。但是这些过错不是导致孙某溺死的直接原因,法院判决孙某的责任占到95%以上是比较合适的。综上所述,我认为法律应当保护的是安分守己、遵纪守法的公民,而不是涉嫌违法犯罪的不法分子。所以偷鱼溺亡者孙某的家属向鱼塘主和村委会索赔60万,真的有点狮子大张口了。

所以法院最终判决鱼塘主和村委会共同占有5%的责任,共同赔偿死者5万元也是比较适当的。因为这是鱼塘主和村委会出于人道主义拿出来5万元,补偿给偷鱼溺亡的孙某家属。这于情于理都说得过去,但是数额确实有一点多了。朋友们,你们认为偷鱼溺亡者家属索赔60万元合适吗?法院终审判决鱼塘主和村委会承担5%的责任,赔偿5万元合适吗?你们认为赔偿数额应该是多少?欢迎留言讨论,谢谢。

文章TAG:下塘韩岗田畴沃野织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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