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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程师,化学工程师是什么怎样考呢前景好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5-11 01:55:39 编辑:管理经验 手机版

1,化学工程师是什么怎样考呢前景好吗

一、有助理工程师资格满4年以上(专科学历5年以上)。 二、通过计算机中级职称考试 三、能过英语中级职称考试 四、至少一项相关专业科研成果 五、至少一篇相关专业科技论文 (正规刊物) 另外,你要是有研究生学历,不用评,工作两年自动成为工程师。

化学工程师是什么怎样考呢前景好吗

2,化工工程师

没有的!工程师只是一个技术称号,它不同于职业资格证书。一般工程师分为:建筑工程师、纺织工程师、道桥工程师、冶金工程师、机械工程师、化工工程师、矿山工程师、电气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等等。化工工程师包括了化工仪表自动化工程。你要取的该资格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担任助理工程师4年以上、相关论文1篇(省级发表)、全国职称英语考试合格证书、全国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三个科目)。把材料报当地人事局评审。评审通过后,发文公布!
有化工仪表自动化工程师,国际信息化专业

化工工程师

3,化学工程师应具备什么能力

本专业侧重培养掌握化工生产技术的基本原理、专业技能与研究方法,具有化工现场技术的控制与管理、化工产品和化工过程的研究开发的初步能力,具备化工产品的经营技能和化工企业管理的基本知识,可从事化工及相关行业的现场生产、组织、管理和产品销售等方面工作的实用型专业技术人才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包括物料和能量平衡、热力学过程、流体流动过程、传热过程、传质过程、化学反应动力学及反应器、化工工艺设计、化工工艺系统设计、工程经济分析、化工工程项目管理 参考资料:请参考:注册化工工程师考试专业考试复习教程与模拟试题

化学工程师应具备什么能力

4,化学工程师要具备什么要求 工资如何

你说的是国家承认的注册化学工程师,需要参加考试。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你可以上网百度下“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你就全知道了,最重要的是你要拿全证还需要1到3年不等的工作经历。基础考试是高数,大学物理等内容,专业考试是你学过的物化,化原,化热,化反一些很专业的课程。有证你的工资肯定是要涨的,前提是在国家体制内的企事业单位,自动给你张(涨幅有标准和制度,很僵化)。小企业你得向你的老板申请,大的民营企业和外企也会给你涨的(也有标准,得看实力如何,企业鼓励人才的文化如何)。考这个证确实不易。
本专业侧重培养掌握化工生产技术的基本原理、专业技能与研究方法,具有化工现场技术的控制与管理、化工产品和化工过程的研究开发的初步能力,具备化工产品的经营技能和化工企业管理的基本知识,可从事化工及相关行业的现场生产、组织、管理和产品销售等方面工作的实用型专业技术人才

5,化学工程师

化学工程师一般在与化工有关的厂从事工艺管理,工艺制图,工艺设计,化工厂管理等工作.化学工程是一个比较传统的专业,这个专业在工厂里比较对口,工作时间长了,有经验后很有机会当个厂长或副厂长.电脑工程这个专业相对于化学工程又新一点,电脑普及这么多年,这个专业就业的人数也不少,但普遍相对于化学工程行业工资高一点.生物工程这个专业在我国算比较新的专业,在制药行业还是不错的,一般这个行业工资也算比较高的.
我是学化学的,推荐你学电脑工程!生物工程基本要硕士,博士出来就业才一般吧,国内要的人少啊!化学工程找工作比较容易,但是行业工资相对比较低,电脑工程竞争比较大吧,出来的基本工资绝对比化学的多多了! 化学工程出来后肯定是化工厂喽。。。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包括物料和能量平衡、热力学过程、流体流动过程、传热过程、传质过程、化学反应动力学及反应器、化工工艺设计、化工工艺系统设计、工程经济分析、化工工程项目管理 参考资料:请参考:注册化工工程师考试专业考试复习教程与模拟试题

6,化工类的工程师职称都有哪些

该职业资格共分五级:化工工程员、高级化工工程员、助理化工工程师、化工工程师、高级化工工程师。 化工工程师应当是具有多学科教育及培训背景,具有很强的科学、数学及技术技能,并保持良好的团队精神来担当跨职能角色,主要从事与化工各相关行业(:油气、石化、生物技术、微电子、食品加工、医药、环境治理以及生物医学等)。 化工工程师应当: 1、具有优秀的Leadership:以个人才能为主,工具为辅带动团队解决问题。 2、拥有全局观:利用系统工程手段,保证化工过程中各个步骤,并加入自身创造性且经过精心考虑的要素。 3、考虑各种非均衡可能性:发挥各要素潜在优势,很好的实施风险管理。 4、能够与最先进的工具同步,跟上最先进技术的发展:可以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及工具,并充分消化之。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化工工程师
该职业资格共分五级:化工工程员、高级化工工程员、助理化工工程师、化工工程师、高级化工工程师。 扩展资料: 化工工程师应当: 具有优秀的Leadership:以个人才能为主,工具为辅带动团队解决问题,拥有全局观:利用系统工程手段,保证化工过程中各个步骤,并加入自身创造性且经过精心考虑的要素。 考虑各种非均衡可能性:发挥各要素潜在优势,很好的实施风险管理,具有社会契约精神:开阔视野,以全球责任为己任。能够与最先进的工具同步,跟上最先进技术的发展:可以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及工具,并充分消化之。 考试科目: 公共基础:高等数学、普通物理、普通化学、理论力学、材料力学、流体力学、电工电子技术、工程经济、计算机与数值方法、职业法规 专业基础:物理化学、化工原理、过程控制、化工设计基础、化工污染防治 专业考试大纲:物料、能量平衡、热力学过程、流体流动过程、传热过程、传质过程、化学反应动力学、化工工艺设计、化工工艺系统设计、工程经济分析、化工工程项目管理
助理工程师属于初级职称,初级职称不需要考试。一般本科毕业参加工作一年就可以申报,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凭任。中级及以上,视不同专业要求可能需要考试。比如,政工师就不需要考试。(我就是直接申报的) 注:中级开始,英语、计算机是必考的科目,一般企业有自己的要求,有的需要参加国家的等级考试。 大专,中专,高中,技校等的毕业生,则要有更长时间的工作经历才能申报初级职称。 化工的属于工科,通称助理工程师。
一般大专毕业生,化工类的,先是初定员级、然后是助理级、接着是工程师(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具体可以看职称相关方面内容。申报可以到网上搜当地的人事网。各级都是由工作年龄限制的。建议你可以考一个注册安全工程师,相当于中级职称,享受中级职称待遇。
化工工程师 职业定义: 化工工程师是指从事化工工程(包括化工、石化、化纤、医药和轻化)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资格: 该职业资格共分五级:化工工程员、高级化工工程员、助理化工工程师、化工工程师、高级化工工程师。 申报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化工工程员: 1、中专、职高以上或同等学力应届毕业生; 2、有相关实践经验者。 二、高级化工工程员: 1、 已通过化工工程员员资格认证者; 2、 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力应届毕业生 3、 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三、助理化工工程师: 1、已通过高级化工工程员员资格认证者; 2、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力学生; 四、化工工程师: 五、高级化工工程师: 1、已通过化工工程员师资格认证者; 2、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安全、环保、质量、设备等,其中又分中级和高级等不同级别。 注册条件主要是考试,你可直接在网上搜。

7,化学工程师是干什么的

化学工程师主要参加化工工程设计。也可以环境工程、化工建设、化工经济、政策研究、化工动态、工程师园地等工位。 化学工程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研究有关工程因素对过程和装置的效应,特别是在放大中的效应,以解决关于过程开发、装置设计和操作的理论和方法等问题。 它以物理学、化学和数学的原理为基础,广泛应用各种实验手段,与化学工艺相配合,去解决工业生产问题。 生产规模扩大和经济效益提高的重要途径是装置的放大,以节省投资,降低消耗,减少占地 , 节约人力。但是 , 在大装置上所能达到的某些指标,通常低于小型试验结果,原因是随着装置的放大,物料的流动、传热、传质等物理过程的因素和条件发生了变化。 这种起源于放大过程的效应,长期以来被笼统地称作“放大效应”,它包含了很多已查明或未查明的物理因素(或称工程因素)的影响。 扩展资料: 化学工程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是十分明显的。例如:将大量烟气中硫、氮氧化物等有害组分脱除后再排放,在实验室达到要求后,进而要在工业规模中实现大量烟气的净化,就必须考虑大规模净化的经济性和可行性,着眼点与实验室研究很不相同。 又如化工生产中 , 要求十分纯净的产品作为原料 , 如高分子化工中常要求聚合前单体的杂质含量是在百万分之几 (ppm)数量级。对于实验室工作来说 , 这一点并不一定困难,而且小实验也不要求提纯的经济指标。 但是化学工程要求大型生产装置在低消耗和设备简易可行的条件下做到这一点 , 却是一个完全不同的课题。这种课题的解决 , 有赖于单元操作的研究。 假使化学工程在实验反应器中确定了优选的温度、浓度和反应时间,获得了满意的效果。而在放大过程中,由于流动的不均匀性,物料在反应器中的停留时间(反应时间)出现不均匀,偏离了优选的反应时间。 由于反应热效应,大装置中因传热的限制而出现的温度不均匀,使反应温度偏离了优选温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化学工程师
一 . 化学工程师(chemical engineer)和化学家(chemist) 虽然字面上很接近,这容易让人误解,但事实上,化学工程师决不像化学家那样总是拿着试管或烧杯尝试各种化学药品. 化学工程师就是能够独立完成化学工程专门技术的设计、施工、生产的专门人员. 以本人的理解,化学工程师是化学实验室和化工厂中间的纽带,桥梁或者说转换器.在一个化学品实现大批量生产的过程中化学工程师起了重要作用.首先必须在实验室做“小试”,根据各种反应条件确定反应器及其他装置的型号和尺寸,接下来就是“工程放大”,包括 “中试”,计算机模拟,及工厂试车等等,其间要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最后也是最关键的“开车”生产.这样一个过程说明“工程”是化学工程师侧重的一个方面,另外经济核算也是优先考虑的因素,因为生产一种产品是为了取得利润! 二 .化学工程诺贝尔化学奖获得者R.B.Woodward说:化学学在老的自然界旁边又建立起了一个新的自然界.化学科学的原理如何结合生产实践所累积的技术,应用到工业生产中而服务于人类社会,则归属到化学工程技术科学,它在先进社会的生产中占有极大的份额,给人类带来巨大的效益. “化学工程”这个概念在出现较大型的“化学工业” 后,迫切需要有人能把机械、电气、物理及化学知识灵活地应用于“大规模化学反应”中,这类人早期被称为 “化学工程师”.如同土木工程师是把土、木建成房子, 机械工程师是把钢铁制造或机器一样,化学工程师是把化学反应“建成”一个用化学药品(试剂、材料)生产化学产品的“机器”(设备或装置),化学工程师研究的是化学产品的生产过程和设备,他们研究的领域称为化学工程.化学工程是研究改变物料的化学组成和物理性质的工程技术学科,以及工业生产的优质、高效、低能耗,并防止环境污染.狭义的“化学工程”是专业名称, 而广义的“化学工程”已成为大学科概念,产生了许多边缘学科和边缘交叉学科,如生物化学工程、高分子化学工程、研究三废治理的环境保护工程和化工系统工程、地热化学、核化学工程等. 三 .化学工程专业(本科)专业基础课:化工原理、化工工艺、化工设备基础、化工实验、化工单元操作、化工计算机辅助设计、化工文献及开发技术、化工过程控制技术. 专业课:(1)化工工艺方向流体流动与传热、传质与分离技术、无机化工生产技术、有机化工生产技术、化工节能、环境保护与清洁生产、市场营销. (2)石油化工方向石油加工工艺学、石油加工工程、化工催化理论、高分子化学与工艺学、传质与分离技术、有机化工生产技术、市场营销. 理论上可能的就业方向:该专业是一个宽口径专业,毕业生可在石油化工、精细化工、环境保护、机械、电子、能源、冶金、制药、食品、材料等领域从事现场生产、组织、管理和产品等方面以及天然资源加工等领域的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研究生产及技术经济管理方面工作.
化学工程师就是能够独立完成化学工程专门技术的设计、施工、生产的专门人员。 以本人的理解,化学工程师是化学实验室和化工厂中间的纽带,桥梁或者说转换器。在一个化学品实现大批量生产的过程中化学工程师起了重要作用。首先必须在实验室做“小试”,根据各种反应条件确定反应器及其他装置的型号和尺寸,接下来就是“工程放大”,包括“中试”,计算机模拟,及工厂试车等等,其间要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最后也是最关键的“开车”生产。这样一个过程说明“工程”是化学工程师侧重的一个方面,另外经济核算也是优先考虑的因素,因为生产一种产品是为了取得利润!
化学工程师一般在与化工有关的厂从事工艺管理,工艺制图,工艺设计,化工厂管理等工作.化学工程是一个比较传统的专业,这个专业在工厂里比较对口,工作时间长了,有经验后很有机会当个厂长或副厂长.电脑工程这个专业相对于化学工程又新一点,电脑普及这么多年,这个专业就业的人数也不少,但普遍相对于化学工程行业工资高一点.生物工程这个专业在我国算比较新的专业,在制药行业还是不错的,一般这个行业工资也算比较高的. 一般月薪为2500~5000元。

8,化学工程师考要什么条件

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工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化工工程(包括化工、石化、化纤、医药和轻化)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化工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化工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等依照本规定对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工专业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有关行业协会及化工工程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和办理注册申报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化工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化工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九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化工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化工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化工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化工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化工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化工工程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化工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化工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化工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化工工程设计(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二)化工工程技术咨询(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三)化工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四)化工工程的项目管理业务; (五)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三条 因化工工程设计质量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根据合约向签章的注册化工工程师追偿。 第二十四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有权以注册化工工程师的名义从事规定的专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化工工程设计、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文件,应当由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须征得该注册化工工程师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保证执业工作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技术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第二十九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条件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实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已经达到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条件的,可经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注册和执业。 第三十二条 从事化工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配备注册化工工程师的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生效的技术文件种类及管理办法由化工专业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第二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工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符合《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化学工程与工艺、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制药工程、轻化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等,详见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等,详见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后;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和建设部批准。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参加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和参加考试。 第十条 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严肃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一、考核认定条件 本办法下发之日前,长期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全国工程设计大师。 (三)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项目金、银奖或有关化工工程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且具备下列一项条件: 1、在具有甲级化工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满5年。 2、受聘担任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考题设计的专家。 (四)具备下列条件1或条件2,并参加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1、同时具备下列(1)和(2)项中的各一项条件者。 (1)学历和职业年限: ①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 ②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 ③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1973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2)技术业绩和资历: ①担任化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化工工程中型项目5项及以上或大型项目3项以上的工程设计。 ②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化工工程正、副总工程师职务满5年。 ③在具有乙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化工工程总工程师职务满7年。 2、1983年以后,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之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或本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2项及以上省部级化工优秀工程设计、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推荐,其中铁道部、水利部所属的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分别向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推荐,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推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对本地区、本部门设计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并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职改)行政部门、总政干部部复审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工专业委员会)初审。 (三)化工专业委员会负责初审通过人员的测试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地区初审通过人员的具体测试工作,并将测试成绩报化工专业委员会。 (四)化工专业委员会将初审结果和测试成绩汇总后上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根据初审结果和测试成绩进行终审,报人事部、建设部批准后,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公布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总后基建营房部等主管勘察设计部门的意见函。 (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附表2)。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设计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签署证明,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和人事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干部部,应于2003年5月31日前,将审核和复核合格人员材料报化工专业委员会。 (二)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复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审核、复核时,应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向化工专业委员会报送的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9,考化学工程师需要什么样的条件考哪些科目

注册化学工程师报考条件: 一、基础考试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 取得本专业(指化学工程与工艺、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制药工程、轻化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等)或相近专业(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 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 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二、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参加全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 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 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 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后;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 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 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 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三、免基础考试条件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 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 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 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 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 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 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 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 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考试科目公共基础:高等数学、普通物理、普通化学、理论力学、材料力学、流体力学、电工电子技术、工程经济、计算机与数值方法、职业法规; 专业基础:物理化学、化工原理、过程控制、化工设计基础、化工污染防治。
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工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化工工程(包括化工、石化、化纤、医药和轻化)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化工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化工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等依照本规定对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工专业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有关行业协会及化工工程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和办理注册申报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化工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化工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九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化工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化工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化工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化工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化工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化工工程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化工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化工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化工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化工工程设计(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二)化工工程技术咨询(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三)化工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四)化工工程的项目管理业务; (五)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三条 因化工工程设计质量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根据合约向签章的注册化工工程师追偿。 第二十四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有权以注册化工工程师的名义从事规定的专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化工工程设计、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文件,应当由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须征得该注册化工工程师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保证执业工作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技术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第二十九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条件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实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已经达到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条件的,可经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注册和执业。 第三十二条 从事化工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配备注册化工工程师的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生效的技术文件种类及管理办法由化工专业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第二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工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符合《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化学工程与工艺、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制药工程、轻化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等,详见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等,详见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后;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和建设部批准。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参加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和参加考试。 第十条 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严肃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一、考核认定条件 本办法下发之日前,长期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全国工程设计大师。 (三)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项目金、银奖或有关化工工程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且具备下列一项条件: 1、在具有甲级化工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满5年。 2、受聘担任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考题设计的专家。 (四)具备下列条件1或条件2,并参加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1、同时具备下列(1)和(2)项中的各一项条件者。 (1)学历和职业年限: ①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 ②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 ③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1973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2)技术业绩和资历: ①担任化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化工工程中型项目5项及以上或大型项目3项以上的工程设计。 ②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化工工程正、副总工程师职务满5年。 ③在具有乙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化工工程总工程师职务满7年。 2、1983年以后,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之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或本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2项及以上省部级化工优秀工程设计、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推荐,其中铁道部、水利部所属的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分别向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推荐,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推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对本地区、本部门设计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并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职改)行政部门、总政干部部复审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工专业委员会)初审。 (三)化工专业委员会负责初审通过人员的测试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地区初审通过人员的具体测试工作,并将测试成绩报化工专业委员会。 (四)化工专业委员会将初审结果和测试成绩汇总后上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根据初审结果和测试成绩进行终审,报人事部、建设部批准后,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公布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总后基建营房部等主管勘察设计部门的意见函。 (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附表2)。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设计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签署证明,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和人事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干部部,应于2003年5月31日前,将审核和复核合格人员材料报化工专业委员会。 (二)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复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审核、复核时,应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向化工专业委员会报送的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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